近日,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发布《“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环境保护部国际合作司司长郭敬就《指导意见》与《规划》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1.《指导意见》和《规划》的出台背景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三年多来,中国致力于建设“绿色丝绸之路”。2015年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明确提出要突出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应对气候变化合作。
2016年6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乌兹别克斯坦最高会议立法院演讲时强调,要“着力深化环保合作,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携手打造‘绿色丝绸之路’”。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设置了“推进‘一带一路’绿色化建设”专门章节,统筹规划未来五年“一带一路”生态环保总体工作。
2017年5月14日,习近平主席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发表主旨演讲,提出要“践行绿色发展的新理念,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加强生态环保合作,建设生态文明,共同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设立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倡议建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并为相关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援助”。
《指导意见》和《规划》的发布,正是贯彻落实打造“绿色丝绸之路”精神的路线图和施工图。
2.编制实施《指导意见》和《规划》的意义
《指导意见》和《规划》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和行动导则,体现了国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突出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共同建设绿色丝绸之路的决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编制实施《指导意见》和《规划》,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的生动实践。
党的十八大提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
编制实施的《指导意见》和《规划》,始终强调将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嵌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决策和实践中,要求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绸之路”精神为指引,通过生态环保战略对接和政策沟通加强合作,推进共建绿色、繁荣与友谊的“一带一路”。
第二,编制实施《指导意见》和《规划》,是落实生态环保服务、支撑、保障作用的有效途径。
生态环保是服务、支撑、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可持续推进的重要环节。
编制实施《指导意见》和《规划》,将制定落实一系列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生态环保合作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生态环保合作交流平台建设,加强生态环保信息共享,深入拓展在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生态环保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合作,实施一批重要生态环保项目,为“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与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实施提供全面服务、重要支撑和坚实保障。
第三,编制实施《指导意见》和《规划》,是中国推动实现全球绿色发展的具体方案。
“一带一路”沿线多为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生态环境复杂,经济发展对资源的依赖程度较高,普遍面临着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发展与保护的矛盾,加快转型、推动绿色发展的呼声不断增强。并且,绿色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发展的共识,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绿色发展与生态环保的要求与趋势十分突出,为世界各国发展和国际发展合作指引方向。
编制《指导意见》和《规划》,提出了把绿色发展要求全面融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中的具体任务措施,顺应了全球发展的总体趋势,必将切实提高区域可持续发展水平,为促进沿线区域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相关目标提供了巨大机遇。
3.《指导意见》和《规划》的关系
《指导意见》和《规划》先后发布,指导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定位和作用不同。
《指导意见》作为纲领性文件,明确了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总体思路,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推进“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以下简称“五通”)绿色化进程,强调“建成务实高效的生态环保合作交流体系”,提出加强生态环保合作的要求。
《规划》是落实《指导意见》的具体行动导则,进一步明确“生态环保合作是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根本要求”,设定了“2025年形成与沿线国家的环保合作良好格局,2030年共同推动实现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继续深化生态环保合作领域、全面提升合作水平”的具体规划目标与六大重点任务。《指导意见》是《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为《指导意见》的具体落实。
4.《指导意见》和《规划》的主要特点
一是全面将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融入“五通”中。“五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关键所在,《指导意见》和《规划》以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全面融入“五通”为抓手,广泛凝聚生态环保合作共识,全面提升生态环保合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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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及分享绿色发展实践经验、搭建生态环保合作平台、推动社会组织及智库交流等加强生态环保政策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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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制定基础设施建设的环保标准规范、推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产业园区环境管理等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的绿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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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加强进出口贸易环境管理、扩大环境产品和服务进出口、加强绿色供应链管理等推动发展绿色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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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促进绿色金融政策制定、推进企业绿色信用评估和征信体系建设、引导投资决策绿色化等推动绿色资金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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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加强生态环保重点领域合作、加大绿色示范项目支持力度、联合开展生态环保公益活动等促进民心相通。
二是重视生态环保合作支撑平台建设。生态环保交流是开展合作的基础和窗口,有利于促进与沿线国家的“政策沟通”。
《指导意见》和《规划》都强调要充分发挥生态环保合作平台作用,以“政策沟通”推动形成建设绿色“一带一路”的国际共识,支撑服务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因此,《指导意见》和《规划》指出,除了开展政府间高层对话,还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中国-东盟、上海合作组织、澜沧江—湄公河、欧亚经济论坛、中非合作论坛、中阿合作论坛、亚信等合作机制,成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扩大与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带动更多国家和地区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鉴于大数据等信息共享平台的重要性,《指导意见》和《规划》提出建设环保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加强各国间政策标准、实践经验等交流分享,提供对外投资和企业经营活动环保基础信息和决策支持,支持与保障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三是积极构建多元合作网络。政府引导、企业承担、社会参与是共同建设绿色丝绸之路成功的关键。
《指导意见》和《规划》强调“多元主体参与生态环保合作”,不仅重视多双边合作机制的建立,而且也注重发挥企业、环保社会组织、智库和公众的作用。
《指导意见》和《规划》要求发挥企业环境治理主体作用,强化对企业行为的绿色指引,落实《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以及《履行企业环保责任,共建绿色“一带一路”倡议》等文件,引导企业履行环境责任。
积极引导和鼓励环保社会组织“走出去”,充分发挥对企业可持续运营的咨询、服务和协作等作用。此外,积极推动生态环保智库交流与合作,加强智库在战略制定、政策对接、投资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参与力度。
四是重视地方环保能力建设。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不仅要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绿色发展,还要重视推动我国沿线地区的生态环保工作。
《指导意见》和《规划》都设置了“发挥地方优势”专门章节,强调发挥我国“一带一路”沿线省(区、市)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区位优势,要求各地根据自身特点明确各自定位,如内蒙古、云南等边境地区加强环境治理能力建设,江苏、福建等地区提升绿色发展水平。
同时,积极编制地方生态环保合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快在条件充分的地区建设合作示范基地、“一带一路”环境技术创新和转移基地等,推动环保技术和产业合作项目落地。此外,通过统筹协调,加强沿线国家相关区域与国内相关省份对接,传播建设环保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的优秀做法与经验。
五是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合作领域。《规划》充分考虑“一带一路”沿线环境治理的需求,结合我国生态环保工作的优势,提出从六个方面重点推进生态环保合作,即深化环境污染治理、推进生态保护、加强核与辐射安全、加强生态环保科技创新、推进环境公约履约,鼓励分享重点领域的成功经验及良好实践,积极开展示范合作项目,为开展重点领域的生态环保合作提供了明晰的路径。
5.《指导意见》和《规划》的实施保障
一是加强宣传。利用各种途径充分宣传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理念及生态环保合作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沟通、共识凝聚,推动各方共同参与。
二是明确任务与分工。《指导意见》由四部委联合发布,相关内容涉及“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规划》由环境保护部发布,相关工作涉及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一步将针对《指导意见》和《规划》的具体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各部门协同推进落实及实施。
三是加大资金支持。积极探索引导投资决策绿色化,注重创新绿色金融,推动亚投行、丝路基金、南南合作基金等资金机制对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支持。
四是开展评估考核。适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考核,及时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有效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