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搜寻信息 找到购买对象
1981年出生的王某系山东省临沂市人,热爱棉织行业且有所研究,2011年他以岳母的名义登记注册山东某棉织公司,从事坯布生产销售。后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短缺,公司发展一直不景气。2012年,他因虚报注册资金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因非法拘禁被取保候审。
看到靠企业发展出头很难,他便想到在行业内实施诈骗。去年9月,他从全国纺织行业QQ群获取了一批生产坯布厂家和印染厂老板的电话,并对他们相互间的经营交易情况进行了深度了解。9月23日,他在网上发现河南某印染厂发布的需要购买一批坯布的信息后,就用假名通过网络平台与河南某印染厂销售人员姜某取得联系,说自己是山东某棉织公司法定代表人,手头有一批坯布急待出手,价格可以低于市场价。通过进一步了解和洽谈,王某同姜某达成协议,并网签了税后价格为5.02元/米、购销总量为5万米、一周后发货、货到付款的购销合同。之后,王某向印染厂网传了山东某棉织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办款资料,印染厂预付王某订金2万元。
一周过后,因王某一直未能发货,姜某多次催促无果。10月18日,姜某驱车赶到山东临沂找到王某,要求查看货物。王某单独和姜某见面并将他领到山东某棉织公司的停车场,将一堆已经发霉的零次布指给姜某看。姜某看到坯布质量问题较大,便提出退款。王某无奈,给姜某出具了一张“12天之内将2万米坯布送到河南某印染厂”的证明,还从包内拿出山东某棉织公司的印章加盖上,并将自己的小名“王振宁”签上。
送走姜某后,王某便在网上搜寻。10月29日,他发现湖北谷城某棉织公司生产的坯布和河南某印染厂所需的坯布规格相同,便决定从该公司下手。
谎称熟人介绍 骗取厂家发货
为了骗取谷城某棉织公司信任,王某在网上搜寻了该公司的经营销售情况和联系人情况,在掌握了谷城某棉织公司与河南A印染厂有业务往来、与山东张某关系较好的信息后,10月29日上午11时,王某以山东临沂某贸易公司经理名义给谷城某棉织公司经理陈某打电话,说自己是通过张某介绍得知陈某所在的公司生产了一批坯布,而自己刚好急需一批规格相同的布匹,烦请陈某帮忙,并说请陈某放心,保证“付款卸货”。
陈某接到王某的电话后,觉得是自己的好友介绍,便同王某谈了起来。在交谈中,王某有意提到河南A印染厂以取得陈某的信任。几经交谈后,他们约定了买卖坯布的数量为1.5万米、价格为5.2元/米、送货地点为河南A印染厂、到货时间为次日上午9时许。
陈某觉得王某是自己的朋友介绍,送货地点又是之前的老客户所在地,且以前通过类似方式联系买卖的也不少,就没有让王某交付订金。当晚6时,陈某找了运货司机和货车,讲好价格后,他便让司机将1.5万米坯布送往约定地点,并交代说应收回货款为7.8万元,必须“付款卸货”。
更换交货地点 骗得货款后消失
10月30日上午9时许,司机将坯布送到指定地点后给陈某打电话,让陈某联系王某前来接货。陈某给王某打通电话后,王某以“会计不在家结不成账”为由要求陈某将货送到另外一个场地交货并结账,并以“为了联系方便”为由要了送货司机的手机号码。信以为真的陈某只好又安排司机将货送到了另一地点——河南某印染厂。
王某看到陈某已经“上钩”,为了尽快获取货款,他赶紧通过网络平台同姜某联系,说货马上就到,请验货付款,并将送货司机的电话号码告诉了姜某。姜某打通送货司机的电话后,带人查验了货。为履行“货到付款”的合同协议,姜某就将5万余元分两次转给了王某。一切完备后,姜某带人前往卸货。
在卸货时,因为陈某事先有交代,必须“付款卸货”。司机看到卸货人没有付款就前来卸货,遂上前阻拦。姜某以“货款已付,打通了你的电话,对货还进行了查验”为由强行将货卸下。
感觉势头不对的送货司机立即向陈某报告,陈某遂拨打王某的电话,可王某的电话已关机。后陈某和司机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当地派出所到达现场后,民警听了双方的述说,并查看了王某出具给姜某的收款凭证和送货司机电话,一番询问后,以经济纠纷将案件搁置。第二天,陈某向谷城县公安局报案。
谷城公安受案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后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王某的手机上还有多条催要货款的信息。通过电话联系,对方分别称该手机号码持有人以信保伟、王子超、王振宁等名字,以先付款后发货为由骗取购买坯布款共计20余万元。后谷城公安局扣押王某文件、物品清单并以涉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