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发布草案,提议将全氟辛酸铵(PFOA)盐类及其相关物质加入REACH附录17。详情如下:
不得单独将PFOA投入市场或者用于制造加工。
针对以下形式,其含有PFOA盐类的浓度不得大于或等于25 ppb;含有PFOA相关化合物的浓度不得大于或等于1000 ppb:
a) PFOA作为组成成分的其它物质;
b) 混合物;
c) 物品,或者任何含PFOA的物品部件。
若此提案获得通过,则提案将在通过之日的3年后生效。
豁免:
法规93/42 / EEC管控范围内的植入式医疗设备;
有感光涂层的电影胶片、报纸或印刷板;
在腐刻或平光印刷中的化合物半导体。
PFOA 是一种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的有毒物质,且在2013年被列入限制物质清单(SVHC)。其广泛运用在含氟聚合物和含氟橡胶类产品中,例如防火海绵和纺织产品的表面活性剂,用以达到防污、防水、防油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