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期间,发现袍江区域部分印染、化工企业存在固体废物管理意识淡薄,环保设施处理效率低,废水、废气、固废台账填写不规范等问题。本期通过以案释法,进一步强化企业环境主体意识,规范行业生产行为,提升专项行动震慑力。
涉嫌不正常运行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案例一
2021年4月7日,执法人员根据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绍兴市某印染公司1号厂区总共8台定型机出口已安装收集罩,废气经过收集后全部通入5号定型机废气处理设施,但该处理设施未运行。涉嫌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
案例二
2021年4月8日,执法人员对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的绍兴某印染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定型机正在生产,为定型机废气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废气处理设施内的静电吸附装置未运行,静电吸附装置的电流电压显示为0,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于当日立案展开调查。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十条“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