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改建印染项目”范围,指为了提高生产运行效率、提高产品产量,对原有的设备、设施、工程进行改造的印染项目,但原有印染项目的主要用途、性能不能发生改变。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印染项目,应当予以关停、淘汰。
通知要求,太湖流域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印染企业进行全面梳理、统一布局,制订“印染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同步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环保厅审查。
通知要求,涉及印染项目的工业集聚区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由设区市环保局组织审查,报省环保厅备案。印染项目位于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开发区应当按要求完成规划环评并通过省环保厅或环境部审查。
通知明确准入标准,发布单位产品排水量要求、落后工艺设备参考目录、先进工艺设备参考目录、污染防治设施措施要求等。
通知要求,“改建印染项目”应当实行减量替代,实现总量控制。